如何形成分權制衡和威懾系統(tǒng),使干部既可以放開手腳工作,又能不越過公司紅線,華為在干部選拔體系上進行了“三權分立”的探索,在最大程度上選對人,用好人。
華為在干部選拔過程中采用三權分立的方式,第一個權利是叫建議權與建議否決權,第二個權叫評議權和審核權,第三個權叫否決權和彈劾權。實際上也就是把干部選拔的過程從提名,由誰來發(fā)起建議、怎樣進行建議、由誰來進行審核評議,然后由誰可以提出否決意見。讓這三個權利分別由不同的組織進行行使,相互制衡。
第一個權力是建議權,由日常直接管轄的組織的AT來行使,對于在舉證組織里面這些部門來講,是由他舉證的另一方來行使建議否決權。
在華為各個管理決策體系中有兩個決策組織,一個叫AT(行政管理團隊),一個叫ST(經(jīng)營管理團隊)。干部選拔的建議權,是由負責日常直接管轄的組織來進行行使,也就是說某一個干部他如果屬于某一個BU,那么是由這個BU的AT組織,也就是行政管理團隊來進行行使。ST是由業(yè)務組織常設的各部門一把手來共同形成,所以它是跟崗位、角色直接相關的。AT組織的成員是從ST中間來進行選拔的,不是說所有部門的一把手都可以進入AT,而是在其中挑選在人員管理方面具有比較強的能力、具有豐富經(jīng)驗的人來組成。
AT的職權范圍是對所有跟人的評價相關的工作來行使權利。譬如說干部選拔評議、績效考核、調薪、股權發(fā)放等等。
第二個權力是評議權和審核權。評議權是由促進公司過程成長中能力建設與提升的組織來進行行使,也就是華為大學。審核權是由代表日常行政管轄的上級組織來進行行使。也就是由建議權行使的組織的上級部門來行使。
第三個權利是否決權和彈劾權。是由代表公司全流程運作要求,全局性經(jīng)營利益和長期發(fā)展的組織來進行行使,實際上就是黨委。黨委在干部選拔任命的過程中間行使否決權。在干部日常管理的過程中間行使彈劾權,這個否決權和彈劾權都是要有基礎的,要有依據(jù)。也就是在這過程中間由各級員工的舉報到經(jīng)過調查核實,查實確實是這個干部有問題,干部就可以行使否決權和彈劾權。